运输保险A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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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保险业务 黄碧红 一、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与种类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保险的定义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承担给予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种类 按保险标的不同,保险种类可分为: 财产保险: (房屋、设备、工程、家庭财产、运输工具和运输途中的货物等) 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押汇保险、进口信用证保证保险、中长期出口买方、卖方的信贷保险等) 人身保险:如寿险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国际货运保险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双方恪守信用,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就重要事实的申报、保证。 3.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财产赔偿原则:无论是财产、人身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办法; 损益相抵原则: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则应由损害额中扣除利益; 过失相抵原则: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 4.近因原则 (案例) 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解释和确立这一原则的诉讼大多与海上保险有关。明确近因概念的重要案例是1918年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艾卡丽亚号”(Ikaria)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鱼雷击中,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 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 该船驶进了法国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低潮时船头搁浅,其他部分在水中),导致船壳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5.代位追偿原则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实现条件 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三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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