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考点精编要点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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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一)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 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 教育。 (二)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 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 举、控告。 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一)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 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 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 火警。 (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 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 度: (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 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 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 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 2 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 止使用。 (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 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 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 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完善了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一)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 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 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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