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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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行政执行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区别 安全生产行政执行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安全生产行政执行本身不具有处罚的性质,仅是一种督促性措施或执行性行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则是对安全生产行政违法当事人用损害其权利、利益的方式而采取的一种法律制裁。 2.前提不同。安全生产行政执行是以当事人不履行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上的义务为前提。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为前提。 3.目的不同。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则是对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制裁,促使其不再重犯, 此外,在采取了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执行后,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还予以一定的处罚,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却没有这个问题。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行成立的条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行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有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义务的故意; 2.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 3.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的种类和形式 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的种类和形式如下: 1.间接执行。是指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由执行人代替义务人履行的行为。采用间接执行必须根据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对不具备采用间接执行的,不应随意采用间接执行方式。间接执行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代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而此项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一目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或请人代为履行,并由法定义务人员承担代履行费用的办法称为代执行。 执行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上规定其义务的当事人,科以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促其履行。 代执行和执行罚都是间接执行的方法,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代执行适用于他人可以代为履行并能达到同一目的的义务;执行罚则适用于他人不能代为履行或他人代为履行无法达到由法定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同一目的的义务。二是代执行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履行或交由他人代为履行以实现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为内容的;执行罚则是以通过对法定义务人科以新的给付义务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以实现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为内容。三是代执行是一次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罚是一个连续罚款或采用多种方法促其履行的强制执行过程,直至受罚人履行了义务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罚款或已没有适当方法促其履行为止。四是代执行完毕后,向法定义务人征收的费用是代为履行的报酬;执行罚的罚款是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 2.直接执行。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上规定的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物采取必要的措施,迫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方法。 直接执行的特点:一是适用的范围比代执行和执行罚宽。无论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无论是可替代义务,还是不可替代的义务,在必要时都可以采用。二是实施的条件较严格。一般只有在难以采用间接执行的方法,或虽然可以采用间接执行的方法,但显然不能或难以达到执行的目的时,才能采用直接执行。 直接执行的种类主要有两类:一是人身强制;二是财物强制。人身强制主要包括强制传唤、强制拘留。财物强制主要包括强制扣缴、强制履行、强制拆除等。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的依据和程序 l.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的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的内容应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哪些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方法予以执行,都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进行。因为,安全生产行政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只有依法执行,才能做到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的合法性。 2.安全生产行政执行程序。 (1)调查。查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如果发现不履行是由于原处理决定不当或违法所致,应当纠正处理决定。如果确属当事人无理拒绝或拖延,才决定强制执行。 (2)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命令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3)执行。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仍不履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作出相应的执行决定,实施执行。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管辖及权限 (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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