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导则培训幻灯片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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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 监 理 工 作 导 则 北京xxxx工程监理公司编制 2015-04-08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使用的规范 标准清单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管理体系 第四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原则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工作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 设 部 文件 发改价格[2007]670号 施工阶段工程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质量、进度、费用控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例》共有八章 71条 其中第十四、五十七、五十八条 与监理直接有关; 与施工单位直接有关的有第20~38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48~51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62~67条(法律责任)共29条 对《条例》与施工单位直接有关条文的认识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那些方面易出现安全隐患呢?仔细研究《条例》,不难发现,《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从第20条到第38条共19个条款规定的施工单位在安全方面应做的工作,正是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例如: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应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资金投入;项目经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洞口、临边、危险处所设置安全警示装置;临建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应加强现场消防管理;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及提升设施组装后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等等。 对《条例》与施工单位直接有关条文的认识 以上工作哪一条未做好,都可能出现安全隐患。因此,如果业主在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的安全责任就不仅仅限于《条例》第14条和第26条的规定,还应包括对施工单位是否履行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安全责任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针对以上方面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采取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下达暂停令、向主管部门报告等等处理措施。否则,就是监理失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关于第十四条的条文释义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是《条例》给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第一个法律责任。 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3、”中进一步明确: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关于第十四条的条文释义 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1.6条及5.5.3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第5.1.3 条及5.1.4条对此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只是在GB/T50319-2013的5.5.3中做了较大的改动,由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变为“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是《条例》给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第二个、第三个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四条的条文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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