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循环经济导论资料讲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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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循环经济的基础保障 实施循环经济的基础保障 法律保障 经济政策 运行机构 公众参与 6.1 法律保障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保证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的循环经济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1978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 1994年制定《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1998年根据这项法律制定了包装法令; 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 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 2001年制定了《社会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 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 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 日本为循环经济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成3个层次:  第一层次也可称为基础层次,它由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构成。该法在2000年12月公布实施。 第二层次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分别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 2001)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1970年制定,2000年修订) 第三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5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 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自1979年以来,中国在环境资源保护立法方面已有由全国人大制定的19部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30余部行政法规,由国家环保总局等制定的70余件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的900余件法规和规章,同时还有400余个全国性的环保技术标准。 但是,由于对循环经济概念的引入和认识尚停留于初级阶段,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立法还非常有限,只有一些法规或多或少地涉及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都规定生产者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回收并综合利用产生的废物。 1985年《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直接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及优惠政策。 迄今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地方性的《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等几部法律法规。 由此可见,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还很不健全,离循环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6.2 经济政策 合适的经济政策,如奖励、收费、罚款等可以引导和促进法律的顺利实施。 (1)对回收资源者给予奖励。 例如: ——美国对使用计算机比较集中的大学、机关等回收打印机的色带,根据回收数量奖励新的色带或计算机。 ——日本许多城市鼓励学校、社区等集体回收报纸、废布、牛奶盒等有用物质,并给予奖金。 ——我国规定,对于从事废弃物资源再利用的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2)征税、收费以减少废物排放。 对生产方而言,征收材料税后,由于增加成本,促使生产方节约原材料使用,并进行循环利用。 例如:美国有一项研究表明,如果将每袋垃圾(32加仑)收费提高到1.5美元,将使城市垃圾减少18%。 (3)其它办法 例如保证金办法,一些欧洲国家和美国部分州为了回收某些物品,如饮料瓶罐、蓄电池等实施先交保证金,当回收后再退还保证金的办法,取得很好效果。这种方法对于有毒有害、必须安全处置的物品,如蓄电池等显得尤为重要。 6.3 运行机构 废物的分类、收集、利用、处置需有合适的机构,才能顺利运行。大体上有三种形式。 (1)政府负责组建 在我国,这种形式比较多。,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 这种形式,在当经济欠发达、公众收入较底且环保意识不高时具有其必要性,但这种形式由于不按市场经济法则运行,会产生弊病。当然,对于危险废物处置由政府负责或有政府监督是必要的。 (2)企业按经济规律回收、利用、处置废物 这类企业各国都有,以盈利为目的,通常以个体或小企业为主。 但是对于许多可再生利用成本高而无利可图的废物,这类企业便不愿处置。 这种情况下需通过政府或其组织通过收费来弥补其损失,也就是有偿处置。 (3)回收中介机构 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在政府公共组织和企业盈利性组织之外发挥独特作用。中介机构并不直接处置废物,而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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