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精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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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 ——兼论人民陪审制向何处去 来源:《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 作者:齐文远 【内容提要】中央吹响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实现司法独立已箭在弦上。然而,刑事司法不同于民事和行政司法,实行司法独立亦不能消除导致司法腐败的根源,难以显著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改变不了司法不透明的局面,很难拉近判决结论与民众正义观的距离,因而无法显著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有赖于实现司法民主,但现行人民陪审制重象征意义而轻实际效果,陪审员只“陪”不“审”,没有发挥分权制衡的功能,因而必须改革。有关人民陪审制改革的三种方案中,陪审团制更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应当成为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司法独立 人民陪审制 陪审团   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号角,决定在多个领域启动大范围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本轮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人们持乐观的态度期待着这一改革的到来,希冀它能为解决国人深恶痛绝的司法腐败开出良方,以恢复司法公信力。中央之所以要启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原因是现行司法体制仍然存在诸多顽疾,诸如错案频出、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一系列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公信力显著下降⑴,以致当遇到矛盾时,民众无奈地选择找熟人、上访,而不愿意寻求司法救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社会矛盾呈迅速上升的趋势,各个领域的风险都在增加,而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专门通道,本系化解社会风险的主战场之一,但如果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人们不相信通过司法可以得到满意的“答案”,那么司法不仅难以化解现代社会中其他领域的矛盾和风险,而且司法自身也可能会产生这种现代性风险。因此,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应着眼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其意义不仅在于为化解其他领域的风险铺路架桥,也在于避免自身的风险。刑事、民事、行政并列为我国三大司法领域,而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有别其他两大司法领域,故当下的一些改革措施可能有利于提高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公信力,但可能对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没有显著的功效。正因为如此,本文仅以如何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刑事司法改革的路径作些思考。 一、司法独立能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吗?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现司法独立。从2012年10月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到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是以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焦点。一时间,司法独立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人对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效果寄予了极大的期待。的确,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地方党政部门掌控着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左右着办案法官、检察官的手脚,过多的干预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形成“自由意志”,司法工作者不能独立自主处理、裁决案件。因此,从总体来看,实现司法独立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1]。然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却不一定像在民事、行政司法领域那样具有回春草一样的奇特功效,因为实现司法独立并没有革除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主要根源。   在笔者看来,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中第一个是冤假错案频出。佘祥林案、浙江叔侄强奸案、赵作海案等一件件鲜活的重大冤案,强烈地刺激着民众朴素的神经,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根本的怀疑。那么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何在呢?何家弘教授用中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作了回答:(1)根据口供查找证据的侦查模式;(2)来自上级的“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压力;(3)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就是罪犯,偏重有罪证据的收集;(4)不当地解读科学证据,如将试用期的科学证据视为成熟期的科学证据;(5)变相的刑讯逼供;(6)片面地顺从民意;(7)徒有形式的相互制约,制约不足配合有余;(8)法庭审判形同走过场,下审上判,未审先判,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9)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补充侦查已无能为力,判也难放亦维;(10)由于担心放纵罪犯,故导致疑罪从轻盛行。[2]不难发现,在这10个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中,只有第8项与司法独立有联系,其他的原因都与司法独立关系不大。因此,实现司法独立可能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不可能显著降低这类现象的发生率。   导致刑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第二个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是公正的最后防线,然而从2005年发生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余位大多为副院长或庭长级别的法官受贿窝案,到2006年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万被判死缓,再到不久前上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被曝光,屡禁不止的司法腐败正在严重侵蚀着这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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