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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法律责任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含义 二、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第一节 公务员辞职制度 三、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的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二、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包括:(1)行政处分;(2)辞退;(3)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及降职;(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如取消录用、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等。 (一)申诉的范围 (1)申诉主体。公务员本人,或公务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2)申诉对象。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3)申诉时间。经过复核的,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经复核的,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4)申诉管辖。申诉管辖机关为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原机关的上一级管辖机关。 (二)申诉条件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包括: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管理机关;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三)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 公务员申诉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序、申诉程序和再申诉程序。 1.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核。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四)公务员申诉的程序 2.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再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做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但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做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五)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程序也是再申诉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公务员则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因为,监察机关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一、公务员控告制度概述 二、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公务员控告制度概述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认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告发,请求获得法律保护,并要求惩处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 (一)公务员控告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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