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媒体伦理问题讨论(二)教案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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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罪 藐视法庭罪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负有协助法庭执行审判职务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不交纳法庭罚款;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藐视法庭,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可以被判罚款或监禁。藐视法庭包括不遵守法庭命令、违反对法庭作出的承诺,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 藐视法庭罪,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蔑视法庭罪,部分是渊源于判例法,部分依据1981年《蔑视法庭法案》(英国)。 我国刑法典上无此罪名,但可以认为部分类似于我国的妨害司法罪(包括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First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 第五讲 媒体伦理问题讨论(二) Lecture 5: Discussion of Media Ethical Issues (II) 本讲内容: (三)消息来源保护问题 (四)媒体自由与公正审判问题 (五)媒体暴力与真实暴力问题 (三)消息来源保护问题 这个问题过去似乎主要发生在欧美。欧美新闻界认为,无论记者本人可能遇到什么后果,他们都有责任不泄露消息来源的身份或不让消息来源的身份为人所知。 如果不能对消息来源的身份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非官方的消息来源可能由于害怕遭到报复而保持缄默。 要知道,未经同意披露消息来源,很可能给消息来源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但是倘若记者只依据官方消息,那么他们就降低到了官方传声筒的地位,而这种新闻自由的概念就与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南辕北辙了。 一个伦理与法律交织的问题 在美国,记者由于其职务行为、特别是公众期待的调查性报道而被判坐监,主要就是拒绝服从法庭命令、不向原告提供重要信息的记者,那就肯定面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以及潜在的罚款与监禁判决。 事实上,几乎所有直接干扰法庭公平运转的任何活动都可能被认为是藐视法庭罪。例如,一名摄影记者拒绝遵守法庭规则也可能会被判处藐视法庭罪。 案例一:《纽约时报》记者法伯案 1978年,《纽约时报》记者迈伦·法伯调查了发生在新泽西州一家医院的神秘死亡连环事件并发表长篇报道。 此后,新泽西州一法院对这家医院的医生马里奥·杰斯卡里维奇以谋杀罪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要求查验法伯和《纽约时报》所掌握的相关材料。一位法官决定自己先行查验,再决定是否将这些材料交给被告。 法伯以保护消息来源为由,拒绝提供任何材料。法庭判定他和《纽约时报》犯有藐视法庭罪。 法伯和《纽约时报》上诉至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后者维持原判,法伯因此服刑40天,《纽约时报》付出100多万美元的律师诉讼费和罚款。 案例二:还是《纽约时报》记者 时隔27年,《纽约时报》再遇同样打击。2005年7月6日,由于在法庭调查中不愿透露秘密消息来源,57岁的女记者朱迪思·米勒被判监禁。米勒说,她不想进监狱,但为了保护消息来源,她别无选择。 米勒和美国《时代》周刊记者马修·库珀此前被指控拒绝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阻碍了法院对前驻伊拉克大使约瑟夫·威尔逊的夫人瓦莱丽·普莱姆的中央情报局特工身份泄露事件的调查。 库珀由于得到了秘密消息来源的同意,可以披露其身份,因此他被免责。9月29日获释后,米勒披露了她的消息来源——副总统迪克·切尼的幕僚长刘易斯·利比。 米勒案远比法伯案复杂,且米勒与报社的关系也不那么融洽。 最著名的匿名消息来源:“深喉” 众所周知,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通常要接触和使用秘密(匿名)消息来源,以获得政府官员和其他滥用权力者想掩盖的信息。Carl Bernstein Bob Woodward 全球最著名的秘密消息来源当属《华盛顿邮报》揭露“水门事件”丑闻过程中的“深喉”,直到30多年后的2005年,“深喉”的真实身份才得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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