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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说明 6、参保职工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7、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具体业务 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失业待遇 业务介绍: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申领 注:1、外埠城镇职工主动离职或辞职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2、 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3 、一次性失业待遇 需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申领。 以上讲课内容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内容为准 谢 谢 2014年10月9日 支付业务讲解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康复费 (六)配置辅助器具费 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登记:建筑业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职工进行药费报销、待遇核准前,需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支付科进行工伤职工手工登记,其他行业系统自动接收。 工伤职工医疗费支付包括:工伤医疗费(指未实时支付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医疗费由工伤生育离休医疗费用审核科审核,支付科接收数据并支付,其他两项费用单位到支付科进行申报。 办理日期:每月1--20日办理(节假日提前) 劳动能力鉴定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康复费、配置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安装假肢、配置轮椅等),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工伤职工无需支付费用即可进行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相关费用由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机构到社保经办进行申报,支付科实时支付。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参保单位到支付科进行申报 办理日期:每月1--20日办理(节假日提前) 、 因工死亡费用 工伤职工因工直接死亡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伤害导致死亡的可以享受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每年依据文件调整。 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可以享受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每年依据文件调整。 发生工伤- 工伤认定- 工伤登记 温馨提示: 因工直接死亡的工伤人员应先到社保中心登记科办理死亡人员减少手续,再到支付科办理因工死亡待遇核准;1-4级的工伤职工死亡后由支付科办理工伤人员减少及因工死亡待遇核准手续。 工亡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申报企业还应到社保中心支付科养老支付岗办理一次性个人账户清算手续。 办理日期:每月1--20日办理(节假日提前) 因工伤残费用流程 发生工伤- 工伤认定- 工伤登记- 劳动能力 鉴定 1-4级的工伤职工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定期伤残津贴 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有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 ) 注: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每年依据文件调整。 5-10级的工伤职工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办理日期:每月1--20日办理(节假日提前) 一、受伤部位等基本信息的变更 参保单位首先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相应信息的变更,更换新《工伤证》;材料齐全后由社保中心支付科受理并进行变更。 二、在职转退休的变更 参保单位首先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材料齐全后由社保中心支付科工伤支付岗受理并进行变更。 工伤职工信息变更 三、工伤等级的变更 无等级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伤情恶化等原因造成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单位需到支付科变更相应的等级。 四、1-4级人员死亡信息变更 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单位需到支付科变更工伤类型及工亡日期。 注:变更后待遇发生变化的进行相应的待遇核准 办理日期:每月1--20日办理(节假日提前) 工伤职工信息变更 一、转移条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新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关系转出:由社保中心支付科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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