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2章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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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5日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教学课时]: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及期限。 [教学重点]: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及期限 [教学方法]:教师讲授与模拟实训相结合 案例 被告人常某,1986年3月出生。 2002年5月7日晚在一商场门口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常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执行拘留。后公安局于 5月16日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市检察院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常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常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 5月25日,市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 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常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问: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一节 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包括主体、适用对象、内容、性质、法定性及临时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 第一节 概述 二、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第一节 概述 (二)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第一节 概述 三、强制措施的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 第一节 概述 我国强制措施的体系与西方不同,在外国,一般将强制措施分为三类: 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一类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第三类是:对隐私权的干预:窃听、采样等。 而我国的强制措施是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 第一节 概述 四、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4.变更性原则。 第一节 概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及可能性大小即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了解情况和证据的掌握程度。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第一节 概述 1.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2.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行妨害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3.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4.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5.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6.严格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使其依法适用强制措施,防止滥用权力。 第二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拘传的特点 1.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目的是强制就讯,而非强制待侦、待诉或待审。   第二节 拘传 (三)拘传与传唤的不同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二者在强制力以及适用对象上均有实质差异。 司法实践中,虽然一般都是先经传唤如果不自愿到案,才使用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其到案,但是考虑到具体个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证据或者串供、阻挠或者妨碍诉讼活动,也可不经传唤迳行进行拘传。 第二节 拘传 (四)拘传与留置的不同 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了留置权:具体在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限制以及处断上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留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方法。 第二节 拘传 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而后者是行政措施; 2、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前者是公检法机关,而后者仅限于公安机关; 3、对象不同:前者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者则是涉嫌违法犯罪者; 4、时间不同,前者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而后者则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4、期限不同,前者为一般12小时,特殊案件为24小时,而后者一般是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第二节 拘传 二、拘传的法定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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