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培训讲义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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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取程序 《社保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1)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社保法规定15)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4)领取失业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失业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九、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十、关系转移接续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1、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移,应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从迁移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向迁入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0日内将迁出单位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结余的50%划转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成建制和职工个人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划转失业保险费)。 2、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变动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原所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3、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4、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划转失业保险费)。 第七讲:生育保险 一、覆盖范围与缴费: 1、覆盖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保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覆盖范围,女职工生育保障政策已经全覆盖,但生育保险覆盖面还仅限于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缴费: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不超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平均费率为0.68%) 二、待遇: (一)享受条件 1、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 2、属于单位职工 (二)待遇项目和支付渠道 1、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2、支出渠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国家规定享受。 国家规定的政策有: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可按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农村妇女,可按规定从新农合医疗基金中支付。 (3)中西部地区分娩补助计划,实施财政补助。 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检查费 2、接生费 3、手术费 4、住院费 5、药费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节育、流产、引产、绝育及复通等所发生的医 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四、生育津贴 (一)享受条件 《社保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生育津贴的标准 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八讲:社保费征缴 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一) 登记义务:自成立30内; (二)登记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1、按属地原则登记 2、登记程序:15日内核发 3、登记事项: (1)单位名称;(2)住所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代码;(6)开户银行;(7)主管部门;等。 (三)变更和注销:30日内办理。 (四)有关部门的配合义务 1、工商、民政和机构编制机关:应及时向社保机构通报单位成立、终止情况 2、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社保机构通报个人出生、死亡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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