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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
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为更好地解决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根据《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流动人口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本方案中的新莞人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本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含香港、澳门户籍适龄学童)。拥有台湾身份证或外国国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第三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在莞参保年限、在莞居住时间、在莞纳税、在莞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 本方案共有十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八项为基本积分;第九、十项为加、扣分项目。
第六条 本方案第七条第七项第3点和第八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其余积分项目基本为申请人父或母积分。父母双方不累计积分,积分方式如下: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 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父母双方在同一镇街服务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在不同镇街服务 以在申请地服务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选择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请 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第七条 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
1.高中(中技或中职)及以下学历,30分;
2.大专学历,60分;
3.本科学历,80分;
4.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100分。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和本科学历积分。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1.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
(1)初级工,10分;
(2)中级工,30分;
(3)高级工或初级职称,50分;
(4)技师或中级职称,70分;
(5)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100分。
2.执业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50分。
(三)在莞服务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四)在莞参保年限
在东莞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
(五)在莞居住时间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六)在莞纳税情况
个人近3个年度在东莞市内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满4000元的20分;满5000元及以上的30分。
(2)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企业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4.房屋契税
在我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七)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1.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学生本人)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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