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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编码的定义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编码简称“房屋编码”。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房屋编码是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编码规则,对房屋基本单元编制的唯一识别、特征组合码,是房地产信息系统中房屋基本单元与其在地图上图形元素一一对应、区分和识别房屋基本单元空间定位的一组数码。 概 述 二、房屋编码的特性 唯一性 确定性 不得随意变动 三、房屋编码的作用 定位作用: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从地理空间上唯一标定房屋位置,改变以动态名称确定位置、描述房屋空间位置的做法。 关联作用: 房屋编码与房屋基本单元、登记簿对应关联,实现房产平面图、楼盘表、权属登记信息一体化管理。 交互作用: 为构建交互信息平台、建立房地产信息资源共享奠定了基础,实现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快速查询信息。 概 述 四、房屋编码的发展过程 房屋编码的依据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1990]第7号)第15条 “城市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定, 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7]第57号)第20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 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门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2008]第168号)第10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 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住建部建住房[2008]84号)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 时应重新编号”。 概 述 四、房屋编码的发展过程 房屋编码的现状 编码应用相对落后,未形成统一、规范、标准的房屋编 码管理模式,主要原因在于: (1)登记机构设置不相同; (2)基础测绘建设不完善; (3)数据交换有困难; (4)信息化建设观念有差异。 概 述 十一、电子档案的数据验收 5.4.11 电子档案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2 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 3 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十二、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 5.4.12 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 2 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的备份方式。 3 应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 4 应至少每周1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应至少每年1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十二、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 5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间隔距离不宜小于800km。 6 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7 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 一、一般规定 二、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三、登记资料对内利用 一、一般规定 1.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利用服务。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应包括对外利用和对内利用。 【要旨】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主体的规定及利用方式 【释义】登记资料的利用要把握好其法律依据、内容、原则及方式: 【释义】 (1)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房屋登记办法》第28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释义】 (2)登记资料的内容 ※登记簿 ※原始登记凭证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4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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