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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1.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工伤的认定 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应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1、2项享受全额工伤保险待遇;第3项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工伤赔偿项目: 待遇 项目 计算标准 支付渠道 医疗待遇 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按规定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用人单位 交通、费食宿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康复性治疗费用 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基金 工资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待遇 一级至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 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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