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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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1、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主要指各种构成要件,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履行。 3、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如合同的变更。 4、当事人主张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主张排除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免除。 (二)程序法事实 1、需要当事人主张才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2、无须当事人主张即应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如管辖权问题。 (三)证据事实 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关联。 (四)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三、无须证明的事实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推定的事实 (四)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自认的事实 1、自认: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 自认制度:指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承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对此的证明,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制度。 2、自认制度设置目的:减少诉讼成本。 3、自认制度主要根据:处分原则。 5、自认制度:不能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两层含义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也即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 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 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证据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我国采用的,但是有缺点) 下列侵权诉讼,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 第三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证明标准 指证明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我国的证明标准的要求: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出了其他的可能性。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注意: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使法官确信的状态 )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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