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自由裁量权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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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办法第2条。 实质为选择权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问题:很多人在没有“自由”时以为有“自由”,有自由的时候却以为没有自由。 如:法律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些人认为在这个幅度内怎样都可以。真是这样吗?且看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有自由的时候却以为没有自由 法律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很多人以为就只能在这个幅度内处罚。殊不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自由是法定的。行使自由同样也需要符合法治精神。因此要用好自由,要有真正的自由就必须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不懂得海关法或者只懂得海关法,我们将不懂得自由在哪里,也不懂得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自由伴随着责任。行政机关的自由就像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样,有职也有责,法律赋予我们选择的权力,也要求我们慎重地做好选择,这个自由并不很“自由”。 行使自由并非内部事务。要接受社会监督,并可能面临司法审查。 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 司法控制 社会监督 * 一 二 为什么要规制自由裁量权 如何规制自由裁量权 正确理解自由裁量权 目录 三 1 2 3 正确理解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理解中的常见误区 一 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1 “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2 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 3 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 4 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5 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 6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间上的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1 “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2 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 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海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 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 或不作为。 ” 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3 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4号令”对如何界定“个人自用物品”并无细致而可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因此当前主要依靠海关关员在现场的自由裁量而定。“‘个人自用物品’不仅在‘54号令’中,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为海关关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4 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严重的”、“情节较轻的” 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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