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及证据规则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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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对待司法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的法律定位应当是一种诉讼辅助措施,其目的在于借助专业手段实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技术事实的查明。 司法鉴定仅能协助法官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不能直接据此得出法律意义上的结论性意见。 在对鉴定结论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对技术认定和法律判断作出清晰的区分,对于超越技术鉴定范围的表述不应予以使用和采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接触或接触的可能 商业秘密本身的不公开状态,需要原告举证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 多通过员工关系或业务往来关系证明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万博盛公司与利盛达公司、徐以韧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2007)二中民初字第9658号民事判决 客户名单: 被告在原告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专司雇员的招聘、续聘、离职等工作,有途径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 依据:特定雇佣关系、特定职务 接触可能性典型案例 抗辩事由 ——合法来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法来源抗辩 针对技术信息 自行开发研制抗辩(公知信息) 反向工程抗辩 针对经营信息(客户名单) 个人信赖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 一得阁案:(自行研发抗辩证据及考量因素) 被告提交了试验记录:该记录的签字人均为传人公司股东,试验本身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提交的试验参考书籍:书籍中记载的均是普通墨汁的生产工艺,与涉案墨汁配方具有较大差异。 被告传人公司的生产技术人员在公司成立之前无一人从事过墨汁的研发工作,在极短时间内就生产出了品质很高且与涉案墨汁配方相同的产品,其生产行为本身欠缺合理性。 ——自行研发抗辩不成立(较为谨慎) 自行研发抗辩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反向工程行为的基础是合法的 基于对合法获得产品的拆卸、独立分析等行为 反向工程抗辩 主要考虑到律师、医生等的职业特性(外贸企业员工) 兼顾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保障员工自由流动,以及维护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之间的关系 主要考虑是否以原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信赖抗辩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 刑民交叉的处理 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的争议 观点一:先民后刑,侵权行为的判定是进行行政处罚和认定刑事犯罪的前提 观点二:先刑后民,先通过刑事程序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对在先司法审查程序中已认定事实的采纳问题 北京塞翁公司案-直接以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内容确定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和侵权行为的构成 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赔偿数额的鉴定:可以参照,如无异议,可以原因,如有异议,应当给与质证机会。故须考虑个案中的实际情况。 (如 刑事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问题) 感谢聆听 并请指正 TelE-mail:moon.muying@163.com * * * * * * * * * * * * * * 匹比公司与万博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2009)朝民初字第32043号民事判决 原告主张商业秘密:其为好丽友包装制品公司制作的包装箱的品种、规格及价格等信息 法院认为:销售其产品时,其包装箱已经在市场上流通,公众可以通过直接观察的方式获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装箱的品种、规格 通过对产品的观察可直接获得的信息典型案例 四方联公司诉王庆军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2007)一中民初字第9779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定: 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部分内容,为非从外观即可观察得知的部件及其结构、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部件的尺寸配合关系、技术施工要求和诀窍等,对于购买了柔性密封装置的客户而言,亦非显而易见,或者基于一定的劳动即处于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信息并未处于“已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通过对产品的观察可直接获得的信息典型案例 智慧之源公司与刘琪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2006)一中民终字第12314号民事判决 原告主张商业秘密:英语教法,具体载体是课件光盘和加密狗,并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核心是课件光盘所载明的教法 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公开渠道披露 典型案例 智慧之源公司与刘琪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2006)一中民终字第12314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主要是对于英语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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