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工伤保险监督管理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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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伤保险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1了解国外工伤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简介; 2了解我国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历史; 3掌握我国现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 4掌握工伤保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管理。 本章重点: 掌握我国现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掌握工伤保险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管理。 本章难点:(无) 第一节 国外工伤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简介 由于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保障项目最多、待遇最优厚、服务最周到的险种,因此,更需要完备的组织机构来进行监督管理。工伤保险的组织机构随国家政治性质、经济条件和历史传统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工伤保险监督定义: 工伤保险监督是对工伤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行为的监督,即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工伤的发生和确定,工伤待遇的给付,工伤基金的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工伤保险监督的分类 1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监督分广义上的监督和狭义上的监督,是现代政府对安全、健康和环保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上的工伤保险监督:不仅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出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同时,对其他工伤保险事务也要实施监督; 狭义上的工伤保险监督:仅指工伤保险基金监督。 此外,工伤保险监督还分为专门 机构监督与社会监督。 2从管理形式来分,有三种类型, 1)由政府直接(集中或分级)管理;是世界上广为采用的一种管理形式。 如:日本、英国等100 多个国家都可归入这种类型。在日本,劳动省负责进行集中监督管理,通过 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和都、道、府、县劳动标准监察局实施;英国是 由卫生与社会保障部负责,通过地区和地方办事机构管理工伤保险费和补助 金。 2)由政府指定中央部门监督,依靠自治性的各种协会管理; 如:法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特点是管理监督等具体工作由各种协会(基金会、理事会或联合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完成,政府只进行一般性监督。 3)由政府立法,由各级工会管理。 如: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第三种管理形式。匈牙利就是由中央工会理事会社会保险总署总理事长,通过地方工会分支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补偿发放进行管理,并会同公共卫生部门共同对医疗补偿服务进行管理。 国外工伤保险各级机构中都存在着相应监督组织,监督管理的重点集中 在工伤保险基金方面,力求保证对基金收支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国 际公约规定相关监督机构通常应由多方组成,也是为了监督档案、业务工作 的合法性;监督收支状况,防止舞弊和贪污。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历史 一、我国劳动保险监督检查的起步与沿革 早在1951年2月26日,在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六章(第25条到第31条)中就对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做出一系列相关规定。当时的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基本上是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工会组织执行,监督检查由劳动行政机关执行。《条例》首先确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贯彻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检查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 在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方面,由最基层的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省、市工会组织,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到最高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分工负责,下一级受上级工会组织的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为: 督促劳动保险金的缴纳;决定劳动保险基金的支付;监督条例所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开支;推动企业改进医疗所或医院的工作;执行一切有关劳动保险的实际业务;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并向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各省、市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及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报告,而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报告。 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及其区域内产业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工作,负指导督促之责。 1953年由劳动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在第十七章(第71条到第75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对劳动保险业务中出现的错误和违规的处理办法做了详尽的说明。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制度遭受严重冲击,职工的退休、医疗、 工伤、生育等项待遇都转由其所在单位负担,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基本被相关信访制度所替代,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二、我国工伤保险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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