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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使得这两类纳税人的增值额相同而增值税税负不同。 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按17%、13%的税率计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而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纳税,即:对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其销售额乘以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发生相同的购销业务,前者增值税税负重。 * *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明确,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辅导期申请一次只能25份千元版发票,凭大额合同可以申请临时的万元版,一般要连续三个月完成月销售额30万元(有些地方是50万元)才能开万元版的发票。 成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第一个月可以开销项发票但不能抵扣,收进项发票,是当月认证下月抵扣,这种情况是辅导期内都是当月认证下月抵扣。 一个月超过25份发票要预交已开25份发票营业额的4%税额,以后留抵,还是辅导期内每个月都这样。 报增值税申报表一定要等有增值税进项数据才可以申报。 其他没有什么的不同的。 * 辅导期申请一次只能25份千元版发票,凭大额合同可以申请临时的万元版,一般要连续三个月完成月销售额30万元(有些地方是50万元)才能开万元版的发票。 成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第一个月可以开销项发票但不能抵扣,收进项发票,是当月认证下月抵扣,这种情况是辅导期内都是当月认证下月抵扣。 一个月超过25份发票要预交已开25份发票营业额的4%税额,以后留抵,还是辅导期内每个月都这样。 报增值税申报表一定要等有增值税进项数据才可以申报。 其他没有什么的不同的。 *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 * 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相关规定,”用于销售“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一是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移货方“。二是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受货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移货方“。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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