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研究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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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马宗奎 Contents 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发展 医疗侵权概念之争 医疗侵权分类介绍 解决医疗侵权的难点 对策建议 我国调整医患权利义务的法律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 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10年颁布年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医疗侵权概念之争 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侵权行为直接称之为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责任,此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医疗侵权行为概念使用了一个新的称谓,即医疗侵权纠纷。这个概念究竟是医疗事故的替代概念,还是比医疗事故更为宽泛的概念,该司法解释没有说明。这种说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 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使用的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纠纷” 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中,将医疗侵权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行为、违反医疗伦理义务的行为和医疗产品损害行为。 医疗侵权概念之争 在欧洲,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医疗专家责任或者医师责任;在美国,一般将医疗侵权行为称为医疗责任,或者医疗过失责任;在日本,对于医疗侵权行为大体叫做医疗过失损害责任,确立“医疗水准”的客观过失责任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医疗侵权行为称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责任。 在我国则有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专家责任等各种常用称谓。 杨立新.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09(3) 医疗侵权概念之争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过错对患者造成了损害,从而需要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杨立新.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09(3) 医疗侵权概念之争 概念的不同称谓及引发的后果 第一,在侵权法理论上的认识不统一。在侵权法理论中,由于基本概念的不统一,因此无法准确界定其内涵,也无法界定其确切的外延。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案由确定不统一。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界定这种侵权行为的案由,主要分成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种,有的法院也使用医疗过失和医疗侵权的案由。 第三,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严重的不统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争。 杨立新.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09(3) 医疗侵权概念之争 同一概念优点: 第一,能够概括所有的医疗侵权行为,终止医疗侵权概念、案由和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局面。 第二,提法比较直观、中性,容易被社会各界所接受。综合考虑所有人特别是这种侵权行为类型所概括的责任主体的意见,采取一个比较中性的提法,有利于调动这些人的积极性,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第三,包容性强,能够包含所有的医疗侵权行为。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杨立新.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09(3) 医疗侵权的特点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第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 第四,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 第五,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是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杨立新.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09(3) 医疗侵权的归责事由及免责情况 将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事由大致分为以下七类:过失性的误诊、漏诊;围手术期间(术前、术中和术后)发生的医疗不当;护理操作不当;与药物使用配发有关的医疗过错;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医疗过错;急诊处理不当;与医院管理不善有关的过错。 免责事由分为绝对和相对免责事由两种: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绝对免责事由;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相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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