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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含义 在项目环境中,“范围”这一术语有两种含义: 产品范围:某项产品、服务或成果所具有的特征与功能。 项目范围:为交付具有规定特征与功能的产品、服务或成果(项目目标)而需要完成的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1)勘察合同 指发包方与勘察放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达成的协议。 (2)设计合同 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合同即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方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方达成的协议。 施工设计合同指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2)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同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4)施工合同 指承包方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1)总价合同 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总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做出的。 其主要特点:一是价格应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事先商定。 总价合同的优点是在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较易管理。缺点是由于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事件,从而延长设计周期,拖长招标的准备时间。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价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的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既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误差等)和价格的(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总价合同的特点: (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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