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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014金属零部件质量验收规范

前 言 本标准本次修订时,参照了GB/T12611-1990《金属零(部)件镀覆前质量控制技术要求》、GB/T5270-1985《金属基体上的金属覆盖层(电沉积层和化学沉积层)附着强度试验方法》、GB/T10125—1997《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编制格式作了修改,对下列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删: ——删掉了镀覆前的一些质量要求; ——删掉了关于螺纹镀覆部分; ——增加需方应向镀覆厂家提供的资料。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QJ/OVM 014-1997、Q/HVM014-2002。 本标准由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小莲、谭柳芳 本标准于1997年12月01日首次发布,2004年2月作第一次修改。 标牌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零(部)件镀覆前和镀覆后的质量要求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金属镀覆件生产。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70-1985 金属基体上的金属覆盖层(电沉积层和化学沉积层)附着强度试验方法 GB/T10125-1997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T11379-89 金属镀覆层 工程用铬电镀层 QJ/OVM009-1996 镀锌件通用技术条件 需方应向镀覆厂家提供标准GB/T11379-89 镀覆前的质量要求 镀覆前零(部)件应清除油封。清除油封后,零(部)件表面应无油污、油漆、金属屑及机械加工划线的涂色等多余物。 待镀的零(部)件应无影响镀覆层质量和产品使用性能的氧化皮、斑点、凹坑、凸瘤、毛刺、划伤等缺陷。 凡设计规定有配合要求的零(部)件、镀覆前必须留有镀覆层厚度的工艺尺寸,并应100﹪按工艺文件规定的尺寸检验和验收。 焊接件应无多余的焊料和熔渣,焊缝应经喷砂或其他方法清理;焊缝应无气孔和未焊牢等缺陷。 经热处理后的工件应进行表面清理,不允许有未除尽的残余物(如盐、碱、型砂及热处理前工件表面未除尽的油污所导致的烧结物);允许带有轻微的氧化色,但不允许有锈蚀现象。 经磨削加工的或经探伤检查的零(部)件及弹簧等,应无剩磁、磁粉及荧光粉等。 图样上已规定零(部)件表面粗糙度,即零(部)件最终表面粗糙度值,其镀层的表面粗糙度应符合工艺文件要求。 除特殊的零(部)件外(如螺旋筋、包箍等),镀覆应在全部机械加工完成后实施。 表面未经切削加工的零(部)件,如有相应技术要求所允许缺陷时,可接受镀覆。但因这些缺陷所造成的镀覆层缺陷,不作为镀覆工艺质量缺陷。 消除应力热处理前,应将零(部)件表面上的油脂清洗干净。 当需要喷丸处理时,喷丸应在消除残余应力热处理后进行。 5 检验规则 金属镀覆产品质量检查,主要是检查其外观、厚度、耐腐蚀性能、结合强度等。外观不合格的镀覆件无需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目前,我公司主要采用镀锌件、镀铬件,其检验规则如下: 5.1 镀锌件根据QJ/OVM009-1996验收。 5.2 镀铬件的验收规则(常规铬层) a) 零件外观:主要表面上不应有麻点、气泡、裂纹、剥落或其他缺陷,倒角处不允许有抢铬现象。在电镀后直接使用或电镀后磨光的工件表面上,除边缘外,其他部分不允许有铬瘤。其外观的检查抽样方式是,大零件和主要零件应100﹪﹪ QJ/OVM004-2004 QJ/OVM004-2004 1 QJ/OVM014-2004 QJ/OVM014-2004 II I 2 1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OVM QJ/OVM014-2004 代替QJ/OVM014-1997 Q/HVM014-2002 Q/HVM003-2001 金属零(部)件镀覆质量验收规范 2004-03-10发布 2004-03-15实施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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