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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含义
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
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
(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
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司法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
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
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
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
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制度”,但同时规定了一些例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诉讼权利的一种制度。
四、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
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制度
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因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审查属实的。可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外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
五、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主要是律师代理问题。各国在立法及实践中,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委托法院地国律师代理诉讼。
六、外交豁免
(一)外交豁免的含义
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所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二)国际条约的规定
《维也那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外交豁免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公约的第31条、第32条和第37条中。1963年《维也那领事关系公约》关于领事人员豁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公约第43条和第45条中。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和权限。
其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2.这种管辖权必须是“国际”案件的。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
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它是一国法院解决涉外民事案件必须先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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