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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结合电网结线变更、现场设备更新,、设备检修管理、异常及事故处理、调度术语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1993)
《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国家电网公司-2003)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201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2011)
《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201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部-2002)
《变压器运行规程》(电力部-1995)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电力部-2001)
《互感器运行检修导则》(电力部-2001)
《国家电网公司电能损耗无功电压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2004)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省电力公司-2011)
3 术语和定义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4 职责
4.1 生产副经理
4.1.1 负责电网调度运行管理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各生产部门之间的争议。
4.1.2 负责调度运行管理中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领导制定完成调度运行管理各项生产技术指标。
4.1.3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调度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等管理文件。
4.2 安全监督部
4.2.1 负责监督、检查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的各项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及上级有关指示的执行情况。
4.2.2 负责对调度运行管理的安全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4.2.3 负责组织调度运行人员进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和考试。
4.3 输变电管理所
4.3.1 完成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
4.3.2 向调度提出临时性、事故性停电或带电工作申请,在得到许可接令后方可工作。
4.3.3 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按现场运行规程规定进行变电站设备的巡视检查工作。
4.3.4 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和现场“两票”制度,做好安全措施,把好安全关。
4.4 供电所
4.4.1 完成线路、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
4.4.2 向调度提出临时性、事故性停电或带电工作申请,在得到许可接令后方可工作。
4.4.3 按要求对线路进行定期巡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特巡和夜巡。
4.5 调通信息管理所
4.5.1 编制和执行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及日调度计划,对全系统运行方式实行专业管理。
4.5.2 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正常操作,异常、障碍和事故处理。
4.5.3 负责公司所辖变电站母线电压的调整。
4.5.4 参加编制月度停电检修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的操作。
4.5.5 负责调度机构管辖的电力通讯和系统调度自动化的运行管理。
4.5.6 拟定管辖变电站事故拉路限电顺序。
4.5.7 负责系统内运行管理工作。
4.5.8 负责汇总和分析地区日、月、季、年负荷情况,做好负荷预测。
4.5.9 负责指挥系统内电网的经济运行。
4.5.10 组织调度系统内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技术管理,图纸、资料齐全,符合现场实际。
4.5.11 参加地区系统发展的拟定和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审核。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调度管理
5.1.1 调度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5.1.1.1 调度值班员在其值班期间内为xx电力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的指挥者,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在调度业务上还应受乌兰察布市地调值班调度员的领导,接受其发布的调度指令。
5.1.1.2 地调值班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接受指令的县调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调度指令的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指令的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和改正建议,如果发令的地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县调度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受令人认为执行该项命令将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或直接造成事故时,则受令人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同时应将拒绝理由和改正指令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领导,受令人如无正当理由延误执行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则未执行指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5.1.1.3 公司电网调度范围内的任何设备,只有得到所属当值调度员的指令后才能操作。特殊情况下没有调度员指令也可以进行操作,但要按有关规定执行。自调的设备,如果操作对系统运行有较大影响,应得到调度员的许可后,方可操作。
5.1.1.4 值班调度员的一切调度指令和电话联系都应录音。值班调度员和各所站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应相互通报所站名称及个人姓名,一般由主值人员接受地调指令。
5.1.1.5 调度值班员下达的一切调度指令是正式下达开始、操作执行完毕为止、并将结果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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