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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地保护制度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三)耕地保护制度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双立项,双验收的垦造耕地机制 地力等级评定的验收机制 强化后续耕种的地力培育机制 充分调动积极性的考核奖励机制 (三)耕地保护制度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2013-2017年,全省实施“812”土地整治工程,即至2017年,全省新垦造耕地80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043万亩,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整治农村建设用地20万亩。 丽水的任务是新垦造耕地8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57万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0.9万亩。 我县今年的目标是:垦造耕地2900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8000亩、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4个。 已测量设计67个项目面积4285亩,已立项49个3058亩,已开工建设38个2365亩。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中:征用为临时用地。 简单地说: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程序 组织实施 拟定土地 征收方案 制定补偿 安置方案 审查报批 和公告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告知、听证 征收土地补偿 产值倍数法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留地政策 征地补偿内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失地农民保障 附着物的补偿 留地补助费 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 五公开 公开补偿安置政策 公开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公开实物指标 公开监督电话 阳光征地拆迁一张图工程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五)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建设用地审批包括两个阶段: 一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是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 1、农用地转用审批 2、土地征收审批 3、土地供应审批 (五)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提出用地预申请 实施 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报告 呈报说明书及相关方案 公告 审核审查审批过程 1 2 3 4 7 5 6 城市用地范围外: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村庄和集镇用地范围内: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占用国有农用地不须拟订征地方案;建设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只需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只占用未利用地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申请土地登记 (五)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1、建设用地预审 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意见是立项的必备文件。 预审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五)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2、农用地转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五)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包括除耕 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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