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项目初审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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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初审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

CDM项目初审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气候司 一、地方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程序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二)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作出否定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程序流程图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 (五)项目设计文件。 (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 (七)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和咨询服务协议。 提交的材料需装订整齐(胶装),顺序正确,字迹(印章)清晰,业主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必须为原件。 三、地方发展改革委初审内容与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的身份 1、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CDM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直接申报,不得委托咨询公司进行申报。 2、如业主法人代表不能出席,需业主本单位其他有关负责人代表业主进行申报。 3、咨询机构可以陪同业主代表进行申报。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1、基本信息须填写完整。 (1)参与方基本信息 (2)项目基本信息 (3)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4)项目减排量转让信息 (5)其它附件 (6)申请人签名 2、项目减排量转让期限和转让量需符合实际。 (三)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1、项目业主单位概况。 2、减排量国外接受方概况 。 3、项目基本信息。 4、项目总投资和筹资情况。 5、项目工艺流程简述。 6、项目预期减排总量。 7、项目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8、工程建设项目及环境评价批准情况(如批准,附批准书复印件)。 9、项目进展状况 。 (四)企业资质证明 1、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CDM项目实施机构应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对于合资企业,要求中资股份总和超过51%,并且最大股东为中资企业。 (1)所有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2)中外合资企业须同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港资企业须同时提供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香港环境署颁发的港资企业证明函 2、企业营业范围应包括所申报项目相关内容。 3、企业应按时进行年检。 4、企业营业期限应长于项目的转让期限,如无明确说明期限,须由工商部门出具营业期限证明。 (五)项目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证明) 1、批复文件需符合国家及当地建设项目相关规定。 2、批复文件中如明确提及项目实施机构,须与申报该项目的业主完全一致,如不一致,须由原批复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项目需在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 (六)项目环评批复 1、批复文件需符合国家及当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机构须与申报该项目的业主完全一致,如不一致,须由原批复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项目需在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 4、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93号文件规定,2007年1月1日后小水电项目需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评批复。 5、根据环保部[2008]82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之间开工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由国家环保总局(环保部)出具环评批复。 (七)减排量购买合同(ERPA)(单边项目除外) 1、项目的购买价格应满足国家的价格要求。 2、购买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开发费用的分担方式。 3、上级公司、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代替项目业主签署购买协议。 4、不接受购买意向书等非正式合同。 (八)咨询服务合同 1、如果买方已在ERPA中承诺负担开发咨询费,咨询机构不能重复向业主收取咨询非。 2、如果由项目业主支付咨询费,额度不要超过100万人民币。 3、咨询服务合同不得出现咨询机构参与减排量转让收入分成的相关条款。 (九)其他文件 1、打捆项目需同时提供打捆协议。 2、项目涉及多个单个利益参与方时,须提供项目业主与各参与方的合作协议。 四、农村户用沼气项目的特殊说明 1、项目的核准批复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方案或下达计划代替,环评批复改由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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