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房产测量-面积计算与分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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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阳台、露台 7.3 阳台、露台 讨论: 《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的建筑面积,不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对封闭阳台是以设计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为准,还是以现状封闭为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地指出。 在《房产测绘制度》改革实务研讨会上,有专业人士认为:阳台封不封闭均按图纸上定论或另有批文,图纸上未封闭的阳台,实际测量时若是封闭也按图纸上末封闭算。 另有《新晚报》2001年12月27日“建筑面积如何测算”中报道: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7.4 内、外走廊 门廊 通廊 檐廊 挑廊 7.4 内、外走廊 一般规定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相关规定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7.5 内、外楼梯间 一般规定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7.6 凸窗 计算建筑面积的凸窗的一般规定 进 深 0.6米; 高 度 2.2米; 窗台高度 0.4米;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计算建筑面积。 特殊形状的凸窗 进深:室外墙面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按最突出部位计); 高度: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的垂直距离; 窗台高度:房屋室内地面至窗台台面的垂直距离(室内地面应除去装修贴面厚度25mm) 7.7 玻璃幕墙 一般规定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补充规定 突出建筑物主体结构或外墙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或组合幕墙,均按幕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为方便起见,框架突出主体结构或外墙一律按150毫米计算。 7.7 玻璃幕墙 7.8 落地窗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应不小于2.20米) 落地凸窗,应按落地窗计算。 六、房产面积的分摊(P74) 一、可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 (2)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3)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 (4)为本幢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 (5)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 (6)共有的电梯机房、水箱间、避险间; (7)共有的室外楼梯; (8)共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9)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六、房产面积的分摊 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1)作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 (3)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设备用房、管理用房; (4)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 (5)用作公共事业的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三、共有面积的处理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四、共有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属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 六、房产面积的分摊 五、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与确认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共有建筑面积主要的可分成三类: (1)全幢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分摊。 (2)功能区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幢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 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内分摊。 (3)层共有建筑面积:由于功能设计不同,共有建筑面积有时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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