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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林邦初 larcoco@ 2009年10月27日 一、中国法律体系简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三个层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立法权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 法律的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法律法规分类 法律的效力等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法律效力的常规位阶 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的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省会市人大的法规--省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较大市人大的法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行政规章(部委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会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法律效力的常规位阶 在这个序列中,法律效力是依次递减的,在理论上,后者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小于)前者,但是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孰高孰低,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行政法规、法律和宪法相抵触,而没有要求不得同部委规章相抵触,所以,部委规章的法律效力不在地方性法规之上。 权力位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省会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特区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给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城市授予特区的地方立法权,使这些地方的法规效力在特区范围内具有了特殊的位阶地位,在特区范围的适用上,特区法规的效力要优于所在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在全国统一生效(实施) 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在全国不同的区域按照一定标准陆续生效(实施) 法律的失效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的有效期,并且不延长这一期间,期满自行失效 宣布失效,即由有关立法机关明令宣布废止某法律 实际失效,即制定一个调整同一关系的新法律,却未宣布废止旧法,事实上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失效 二、节能法律法规 节能立法过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施行 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施行 节能法(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五十条 节能法(旧) 总体而言,虽然有法可依,但是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 10年来没有罚过一分钱 执行较好的条款很少:只有能源标识管理、宣传 存在的问题 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 法律本身已不适应调整范围、操作性不强、职责不明确等。 存在的问题 没人执法或执法不力(上海是个特例) 没人遵守、缺乏监督。 节能法(新)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2006年3月,成立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起草组 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就法律修订中的主要问题形成了共识 节能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2007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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