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培训会--课件(第一部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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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9日 1、管理机制上,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2、在设施农用地内涵认定上 3、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管理上 4、在耕地占用的管理上 5、在基本农田占用管理上 * * * * * * 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 北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培训 总体情况 1 政策要点 2 备案管理程序 3 汇报提纲 服务与监管要求 4 其他相关问题 5 2014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原155号文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其目的是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 3月3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 (一)背景情况 总体情况 1 155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经乡镇政府、区县农业和国土部门逐级审查后,最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127号文强化了乡镇政府管理职责,由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由乡镇政府向区县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并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同时,127号文要求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 (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总体情况 1 一是127号文在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基础上,增加了配套设施用地。即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二是将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中剔除,127号文将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改为管理用房用地,切实防止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三是进一步细化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的类型。如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总体情况 1 (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127号文取消了155号文关于“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的相关规定, 127号文增加了关于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的规定,即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总体情况 1 (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155号文规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127号文规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不再要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耕地占补平衡,但要求项目生产结束后复垦为耕地。 同时127号文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也就是说,今后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对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在年度变更调查中需要由耕地变为设施农用地,并相应减少耕地保有量。同时,虽不要求耕地占卜平衡,但在转为建设用地时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总体情况 1 (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155号文规定,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127号文为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规定: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包括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 总体情况 1 (二)本次127号文相对之前155号文的主要变化 72号文严格按照127号文要求,围绕如何增强区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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