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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安徽省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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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规定了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基本要求和综合防治措施。
本指南适用于石英砂加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计、检测、评估、管理和监督。现有石英砂加工企业参照本指南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13910-2008 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 ?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 石英砂加工企业
以生产石英砂(粉)为产品,采用专业设备对石英原料进行破碎、粉碎或烘干并进行包装、储存的企业。
3.3 工作场所 ?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4 职业病危害因素?
又称职业性有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职业接触限值?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6? 粉尘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7 矽尘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的粉尘。
3.8? 生产性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
3.9? 毒物?
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
4? 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综合治理。
4.1.2? 石英砂加工企业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如人工加料、原料露天自然风干等)。石英砂加工企业在生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用湿法生产工艺。生产过程应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宜采用视频监控技术集中监控。输送干石英砂(粉)应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中间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输送距离。烘干企业应优先考虑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4.1.3 石英砂加工企业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设备(如直径2.2米以下的磨机、水膜除尘设备等)。对于产生粉尘和毒物(烘干企业)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人工直接操作。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高噪声设备应设置隔声罩。
4.1.4 企业场地应平整、硬化,石英砂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干法不得低于2万吨,湿法不得低于1万吨。新建企业干法不得低于10万吨,湿法不得低于5万吨。
4.1.5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远离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并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址距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要求确定。
4.1.6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生活区之间保持卫生防护距离。产生粉尘、噪声超过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生产场所必须与有人的作业场所隔离,宜将车间按产生粉尘、噪声危害浓度(强度)分开。采用高温热源烘干的加工企业其高温热源应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其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小于45°。生产车间的厂房面积和厂房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布置和通风除尘的要求;筛分和包装车间宜采用多层结构厂房。
4.1.7石英砂加工企业的颚破、球磨、锤破、筛分工序应隔离设置,防止噪声和粉尘的污染。
4.1.8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特性,设置通风、除尘、排毒、屏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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