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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经济毕业论文
一、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我国金融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我国的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城乡差距比较大,二元经济结构仍然存在,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阶段的农村金融由于历史局限性和现实发展水平的制约,依然处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弱势地位,这使得我国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存在着诸多问题,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研究,以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二、金融生态与农村金融生态(一)、金融生态国内较早对金融生态进行系统阐释的是周小川博士,他认为,金融生态即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此后,苏宁从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环境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金融生态环境的具体内容和相互作用关系。周小川和苏宁对金融生态的界定主要侧重于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是狭义上的金融生态,而广义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围绕各种金融要素产生、生存和发展活动展开的,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和人文在内,是在一定关系约束下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体系。(二)、农村金融生态农村金融生态是金融生态在农村这个特定空间背景下的一个分支,它是区域金融生态的一个子系统,受到农村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组织方式的影响。它与城市金融生态相比较,虽然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但也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运作方式,其通过自身特有的、不同于城市金融生态的运作机制,保持了生态系统内应有的相对平衡。由于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内相互依赖和支撑的关系,我们不能够简单通过强调某一环节来谋求整个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只有立足农村金融生态自身的运作模式和发展规律,在相同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对比农村不同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差异和特征,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分析结论,才能找到切实可行的政策路径。三、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问题分析农业是一国之基础,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和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仅是统筹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经济金融同步增长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也在逐步改善,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基础差、起点低,存在问题仍然很多,尚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一)、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不健全尽管我国已初步建成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合作性金融机构三大机构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这个体系的整体功能还很不健全。目前,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在不断收缩,逐渐转变为专门从事粮棉收购贷款的“收购银行”。由于其功能定位过于单一,支援农业的效应不断弱化,相反,那些亟须政策扶持的农业生产技术研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再者,随着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战略调整,其在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也迅速下降,它们不断改变经营方向和贷款投向,纷纷退出县级以下的农村乡镇网点。此外,作为“支农”主力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到设备数量、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业务基本停留在支持传统农业生产和日常资金需要的层面上,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二)、农村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其金融法规基本上涵盖了整个金融生态领域,这些法规对于规范社会信用的商业行为、保障金融行业的有序竞争、确保金融生态的均衡发展等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我国近年来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金融运行也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仅从我国与金融生态有关的法律制度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法规缺位或约束较弱,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欠佳。主要体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农村金融法》等专门法律规范,法律行政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欠账赖账的个人和企业打击不力,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制裁,逆向刺激了违约行为,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和谐。与此同时,农村金融的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普遍存在着执法的行政主导现象,行政干预过度,市场调节匮乏。(三)、农村金融体系信用意识缺失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但是,农民所信奉的“信用观念”既缺乏法律保障,又不具备稳定性,这容易造成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的制裁不力,大大提高了金融信用环境中道德风险的存在的可能性,极易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恶化。当前,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贷款所蕴含的风险不能进行适时监测;同时,由于私营个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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