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概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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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概述.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为期一周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的实践课程结束了,这次实践的目的是进一步将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灵活运用理论知识,熟悉国际贸易牵扯到的多个国家,多种法律,老师给我们11套案例题,再加上自己找到一定的案例加以分析,每个案例牵扯的问题都不同,国际贸易是指一国和地区同别国和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活动。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要比国内贸易困难、复杂、风险大。这是因为各国的语言、风俗习惯、法律、商业习惯、海关制度以及其他贸易法规不同等给国际贸易带来一定的难度。另外,国际贸易中涉及国际汇兑、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给国际贸易带来风险,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如果不稍加注意,就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和损失。因此我们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 案情简介 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 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 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但B公司仍不付款。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 分析: 1、 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 2、 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签约失误。 合同双方只规定装运期为5月未在合同中明确开立信用证的期限。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和某些国家法院的判例,买方应在装运期限开始之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给卖方开出信用证。因而本案B公司最迟应在5月底前开出信用证,而B公司于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上擅自修改装运期为7月20日,与合同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东方公司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东方公司审证时未提出异议,。 2、审证不细,未注意信用证软条款。 “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这一条款就是软条款。如果B公司不提供授权书,则信用证未生效,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东方公司对信用证软条款未引起注意,以致在信用证议付时,被议付行拒付3、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意味着本来应由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转移到了买方身上,以致交货后付款没有保证。因而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卖方在收取货款方面有很大风险。4、托收指示书的不完整。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22条规定,除非托收指示书规定该项手续费/或费用不得免除,否则托收指示书虽列明托收费由受票人负担而受票人拒付时,提示行仍可免收手续费/或费用并按不同情况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项式,受票人拒付的手续费/或费用仍应由委托人负担,并可在收到的款内扣除。案,东方公司未明确“不得免除” 5、托收制单不慎重。 东方公司未按B公司方面的特殊规定制作单据。将产地证与发票联在一起。另外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这给B公司拒付货款提供了理由。 案例2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案情简介 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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