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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委托合约书
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委托合约书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约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双方同意合作进行办理「筑巢项目-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案,委托乙方执行甲方
受损集合住宅修缮补强计划,并订定本合约书各项条款及切结书如后:
一、名称:筑巢项目-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
二、受损集合住宅地点:○○县(市)○○乡(镇、市)○○村(里)○○路(街)○○巷○○弄○○
号。
三、办理期间:
第一阶段自民国○○年○○月○○日至民国○○年○○月○○日止。
第二阶段自财团法人台湾营建研究院(以下简称营建院)函示通知日起○○日历天内完成。
四、委托经费:
(一)由营建院公开甄选时确定个案服务费依工作计划分为两阶段,总服务经费新台币○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含税)。于两阶段分别完成后由甲方申请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
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拨付乙方:
1.第一阶段工作款:为总服务经费之百分之四十,计新台币○佰○拾○万○仟○佰○拾○元
整(含税),拟定「第一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经营建院审核通过,并办理说明会后
请领拨付。
2.第二阶段工作款:为总服务经费之百分之六十,计新台币○佰○拾○万○仟○佰○拾○元
整(含税),拟定「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经营建院审核通过,并办理说明会后
请领拨付。
(二)乙方于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后,若因甲方无意执行本项修缮补强,而未向营建院提送第二阶段
修缮补强计划书之申请时,甲方得终止本合约。乙方除已领之第一阶段工作款外,不得向甲
方要求任何补偿。
五、乙方应依经营建院审查通过之受损集合住宅修缮补强计划工作服务建议书(如附件)及附录一专业
单位主要工作内容、附录二工作内容纲要说明与附录三专业单位遴选会议记录所列内容、程序及时
程进行,工作服务建议书应附于本合约内,并视为本合约之一部份,如因实际需要必须变更服务建
议书内容时,需提出变更项目对照表,述明理由提报营建院审查,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为之。前
述变更项目增减数量之计价依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之,若有新增项目或一式计价部份,得由乙方与
营建院协议后计价。
六、本计划案执行时,有关乙方进行本合约工作所需之费用,俟乙方执行完成其应达工作进度,经营建
院审查通过,并办理说明会后,再请乙方开立发票或领据(具名基金会抬头),申请拨付并经营建
院审查通过,由基金会拨付乙方。
七、乙方于计划执行期间,应依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时程,分别提出修缮补强计划书伍份,其中三份由
甲方存查,一份送基金会,一份送营建院。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分册:成果
报告(A4 格式)、施工规范(A4 格式)、修缮补强设计图(A3 格式)、工程预算书(A4 格式),另
1
提供设计图 A1 原图乙份与 A1 蓝晒图三份,并提供建筑结构损坏模式与补强方案综合调查表与电
子档案各乙份。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报告图说及分析数据均须提供电子档案(以光盘形式储存)乙
份。乙方如逾期未能履行义务,除有特殊原因经甲方转请营建院审查后书面同意延期者外,每延迟
一日,甲方得扣除以该阶段委托经费千分之一计算之违约金。
八、乙方应依据各阶段之工作进度,主动提供必要之数据送请甲方委请营建院指定之审查单位(签约后
营建院另行函示通知)执行审查。此项审查工作并同本合约第三条乙方之执行工作期限内执行,因
此乙方应密切配合审查单位之审查规划提供必要之数据并配合审查意见修正各阶段计划书内容。
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不经催告解除本合约,除乙方应退还所有甲方已支付之工作款外,
并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已执行工作之补偿。
(一)无正当理由停止执行本项计划或计划进度显著落后者。
(二)乙方破产、解散或经撤销登记者。
(三)逾本合约第三条各工作阶段期限壹个月以上未能履行义务,视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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