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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14000025 投诉人:登福希集团(A.DE FUSSIGNY ) 地 址:法国干邑 16100 加贝里尔街 17 号(17 RUE DES GABARIERS, 16100 COGNAC,FRANCE) 代理人:曾宁、范诗恒 被投诉人:嘉华(福建)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 号北方商务大厦104 单元 争议域名: 注册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14)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34 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 解决中心)根据2012 年6 月28 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登福希集团 (A.DE FUSSIGNY ) 于2014 年3 月14 日针对域名“”以嘉华(福建)酒 业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 关“”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14000025 。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 规则的规定做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 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14年3 月14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4 年3 月24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 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 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 相关信息。 2014 年4 月4 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 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 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已被域名服务机构暂停解析,域名持有人 为本案被投诉人。 1 2014 年4 月17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 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 人,本案程序于2014 年4 月17 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 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 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按程序规则和补 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CNNIC 及争议域名的注册 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由于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本案域名争议向投诉人及域名 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4 年5 月16 日以 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未就此发表意 见,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4 年5 月20 日向边永民女士发出列为候选 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2014 年5 月21 日,边永民女士回 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4 年5 月21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 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边永民女士为本案独任专 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 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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