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建大科发-北京建筑大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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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建大科发-北京建筑大学.doc

北建大科发〔2013〕4号 北京建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京教财[2013]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鼓励我校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由国家、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任务)项目、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含我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划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我校进行技术服务、开发、咨询、转让等所提供的研究经费; (三)北京市财政科研专项资金:指经北京市教委或学校批准立项,由北京市财政下达的科研计划、科研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项目经费; (四)学校提供的研究经费:指学校科研水平提高经费安排的科研基金、科研配套经费及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的管理,负责科研经费预算及预算变更的审查、到账经费的分配、一次性支付3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外协经费的审核、结余经费管理、协助财务处开展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人事处负责建立科研绩效分配制度和完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负责监管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预算执行并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审查纵向、横向、市财政专项及学校提供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内容、范围和开支标准及合同书(任务书)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管理,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对项目经费的审计。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机制。科技处负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支出审核,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监督与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科技处、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整改意见。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和北京市的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文件不一致处,以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七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的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由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根据科研经费的类型,分别按不同的比例对科研经费进行分配。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学校提取到校经费的5%作为科技服务管理费(主管部门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相应规定为准),其中,1.5%由所在学院(部)负责支配。项目经费总数的95%为课题组的项目运行经费。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学校提取到校经费的5.5%作为学校科技服务管理费及科研发展专项经费,其中2.0%由所在学院(部)负责支配;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学校财务处出具发票,因出具发票而需要上缴的税费由课题组项目运行经费中扣除;扣除上述两项费用后,剩余为项目运行经费。属于减免税费的技术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技术转让项目),减免部分合并纳入项目运行经费。 第十条 对于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中已注明的合作研究经费,经费到校后由我校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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