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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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96次】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厂区卫生、物质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仓储管理、产品检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等通用规范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涵盖影响食品质量的所有因素,落实本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并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唯一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企业可根据组织结构,结合企业规模、产品类别,对相关质量管理职能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应急处置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各项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 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详细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 ? 第二章 资质要求 ???第五条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生产企业的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结构、建设用材料等应符合GB14881规定。 第六条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生产食品所有设施、设备应符合GB14881规定。企业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未经许可的食品。 ? 第三章?厂区卫生要求 第七条厂区要远离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如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不得设于受污染河流下游或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 第八条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明确划分区域,有效隔离,生产区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分隔;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第九条厂区应保持清洁卫生。生产所产生的垃圾、污物应定点存放,做到日产日清;应定期或在必要时对厂区进行除虫灭害,防止鼠、蚊、蝇、昆虫等集聚和孳生。对已发生污染的场所,应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避免污染食品。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洁应有记录(参见表1)。 第十条厂区硬化。厂区内主要路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辅设,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他裸露地面应绿化。 第十二条?生产排污。排污(水)管道应通畅,厂区内垃圾、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并定期清洁,不孳生、集聚蚊蝇,不散发异味;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厂区消毒。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药物,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中毒及造成食品、设备、工器具污染。 第十四条生产区布局合理。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要有机结合,满足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物流通道和人流通道分离,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原料与熟食品应分区存放或隔离,杜绝交叉污染。 ? 第四章?物质采购管理 第一节 物质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物质分类。企业应根据生产食品及食品加工实际情况,对采购物资进行分类。A类物质为直接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物质,包括主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生产食品用且与食品接触的设备等,其余为B类。企业应建立明确的A类物质、B类物质台帐。 第十六条采购A类物资,应进行供应商评价;采购B类物资,可不进行供应商评价,但每批(件)应有进货查验记录。 第十七条供应商评价内容应包括(参见表2): (一)索证。采购A类物质,应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属许可制度管理物质的许可证、同批次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二)样品评价。包括图片评价、感观评价、小样检测等。 (三)现场评价。必要时(如采购物资连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时),应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除核实本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应对供应商生产现场、质量保证能力、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合格供应商确定。经评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合格供应商。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参见表3)。 第十九条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合格供应商及提供的农产品,应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供应其他原料合格供应商还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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