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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浦东界标线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漕港上线之间的水域。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航行安全的活动。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黄浦江实行大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原则。第六条禁止黄浦江捕捞作业。第条禁止挂浆机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第条游艇、游览船、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航 行第条黄浦江主航道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特殊航道遵守第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
第条 大型船舶航行应人员在船了望并备锚。
第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于8节公务船舶执行公务,其航速可以不受款的限制。
不免除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条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船。确需追越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尾随船舶应当与前船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第十条 黄浦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能见度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条 船舶如需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越。
拖轮船队和小型船舶越航道大型船舶应当尽可能避免越大型船舶的船足够安全距离大型船舶船或船。第十条 船舶掉头掉头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1200米、逆流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600米、逆流3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况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必须有拖轮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与掉头船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掉头驶过的,应当协调驶过掉头船的行动。
掉头掉头时。第十条 船舶航警戒区、轮渡线、支流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谨慎,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条 大型船舶航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交会,同时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线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至南浦大桥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
第十条 大型船舶倒驶不得超过600米。
第十条 除追越,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十条 船舶试航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十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谨慎地驾驶,并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条 船舶黄浦江桥线各0米范围内停掉头第二十条航黄浦江桥船舶黄浦江桥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二十条 航架空高压电线船舶,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吴淞架空高压线,米;
(二)船舶航吴泾架空高压线,39.8米;
(三)船舶航闵行架空高压线,28米。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时,总长应当:
(一)船舶航吴淞口至杨浦大桥段总长不超过300米;
(二)船舶航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段总长不超过275米;
(三)船舶航苏州河口至闸港段总长不超过200米;
(四)船舶航闸港至奉浦大桥段总长不超过165米。
第二十条 拖轮船队航行时,拖带长度和拖带宽度应当:
大型拖轮船队航吴淞口灯塔至107灯浮段总长度不超过160米,总宽度不超过40米航总长度不超过120米,总宽度不超过32米。(二)小型拖轮船队总长度不超过120米,总宽度不超过22米。
除应急救助,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二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封航等临时性措施限制、疏导,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限制、疏导、封航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第十条 拖轮船队和大型船舶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至106灯浮之间水域;(二110号灯浮至S20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系船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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