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docVIP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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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Repairing for Houses Common Part and Public Facilities 2010 - 11 - 29发布 2010 - 11 - 30实施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原则 2 5 项目分类 2 5.1 共用部位 2 5.1.1 主体结构 2 5.1.2 屋面 3 5.1.3 外墙面 3 5.1.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 5.1.5 地下室 4 5.1.6 其它共用部位 4 5.2 共用设施设备 4 5.2.1 总平环境设施 4 5.2.1.1 道路、停车场 5 5.2.1.2 广场 5 5.2.1.3 沟渠、水池、游泳池 5 5.2.1.4 环境小品景观 6 5.2.1.5 运动场所 6 5.2.1.6 围墙、大门 7 5.2.1.7 绿化设施 7 5.2.1.8 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8 5.2.2 给排水系统 8 5.2.3 供配电系统 9 5.2.4 电梯 10 5.2.5 弱电系统 12 5.2.6 空调系统 13 5.2.7 热源系统 14 5.2.8 消防系统 15 5.2.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5.2.8.2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15 5.2.8.3 防排烟系统 16 5.2.8.4 防火分隔系统 16 5.2.8.5 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17 5.2.8.6 消防电源系统 17 5.2.9 防雷系统 17 5.3 白蚁防治 18 5.3.1 共用部位 18 5.3.2 共用设施设备 18 5.4 紧急维修 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成都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蔡任重、项八一、严科宇、肖剑峰、倪军、谭薇、唐春黎、郭彬、赖孝刚、伍三明、张利俊、高志伟、吴晓辉、弯杨、陈旭、周勇、王瑞雪、邱琳、周航、刘涵。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则和项目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至灭失前,为保障其使用功能正常发挥所进行的各类维修、更新和改造活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共用部位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部位维修 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进行修复,但不改变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活动。 共用部位改造 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部分或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活动。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恢复其正常。正常。正常 地基、基础 出现不均匀沉降,经检测、鉴定,表明沉降不稳定 按规定鉴定为危险点 柱、梁、板、墙、屋架、檩条、楼梯等承重结构 1、保护层出现开裂、空鼓、裂缝、表面风化、疏松及钢筋、钢材锈蚀等 2、经检测、鉴定,结构出现安全问题 1、柱、梁、板、墙、屋架、檩条、楼梯等承重结构经加固后承载力 屋面 应符合表2的规定。 屋面维修项目 项 目 维 修 改 造 屋面(如瓦屋面、型材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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