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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 * 《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通知》(国发﹝2014﹞21号)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征信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 二、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三、探索推进信用报告在重大管理事项中的运用 四、完善和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五、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 (一)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服务 (二)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 省直相关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形成信用信息跨 部门征集、共享和联合应用的长效机制。 二 、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由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 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从企业基本信 用素质、信用保障能力、信用行为记录等方面进 行分析评价的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 反映,作为省直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 考,在重大经济活动中作为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 策的依据。 二 、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一)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 (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运用规范 二 、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一)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 A类 B类 C类 D类 有优良信誉信息记录,且无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无优良信誉信息记录,且无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有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记录 二 、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运用规范 A类 B类 C类 D类 资金扶持、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招投 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相关经济活动中予以重点关注,尤其对信用等级 低于BB级的,加大前期资格审查和事后监督检查 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中不予支持 三 、探索推进信用报告在重大管理事项中的运用 信用报告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法人申请从事或参与 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时,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 务机构出具的关于其承担特定项目建设或从 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能力和风险的调 查分析报告,作为政府重大管理决策和配置 使用公共资源的重要参考。 三 、探索推进信用报告在重大管理事项中的运用 信用报告的使用规范 信用报告仅限于相关社会法人申请实施特定项目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时一次性使用。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率先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决策、社会融资支持、招商引资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防范决策风险。在项目审批(核准)、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要确保相关社会法人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承担项目建设,保障项目按照设计要求顺利实施。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发行债券、融资担保、推荐享受信贷支持政策等涉及政府投资或社会融资的管理服务工作中,要确保相关社会法人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从事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保障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人和金融机构的风险。 四 、完善和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经 济社会损失,且情节特别严 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依法取消失信主体从事相关 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非主观恶意,影响 范围有限,未对经济 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加强 教育,促进整改 多次发生同一轻微失信 行为或屡教不改者,可 视情节加大监管力度 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 失信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作为日常 监管重点,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由 各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 联合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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