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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火灾防火导
前 言 我省是全国农村火灾的重灾区,长期以来,农村火灾事故频发,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一烧就是几十户,甚至上百户,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减少农村火灾隐患,预防农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总结多年来我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在农村建筑消防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村寨火灾风险等级;3.新建农村建筑;4. 改建、扩建农村建筑;5. 火灾危险源控制;6. 消防设施;7. 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 本导则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管理,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导则主要编制人员:李光荣、高国富、李立志、谭效东、王宁、吴宇仕、苟银敏、李万里。 目 次 1 总 则 2 村寨火灾风险等级 3 新建建筑 4 改建、扩建建筑 5 火灾危险源控制 5.1 火 源 5.2 电 源 5.3 燃气源 6 消防设施 7 消防组织及消防安全管理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农村消防规范化制度建设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减少农村火灾隐患,预防农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消防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寨(以下简称“村寨”)的规划编制和消防建设及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本导则,同时还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0.3 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应按照保护自然历史原貌、文化传承、民族民居风格的原则编制消防规划。 2 村寨火灾风险等级 2.0.1 村寨应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程度划分火灾风险等级,村寨火灾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C级: A级,村寨绝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且建筑密度较大,极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B级,村寨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建筑密度较小,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C级,村寨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上,不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村寨火灾风险等级由当地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 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成组布置的可燃结构建筑不宜超过30户。当超过30户时,应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村民居住建筑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结合道路、河流、景观、常年风向等合理布置防火隔离带。对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修建高出建筑物500mm 以上的防火墙。 2.0.3 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村寨,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设置在村寨外,且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堆垛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3 新建建筑 3.0.1 村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的有关要求。 表3.0.1 村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木结构建筑 其它建筑 木结构建筑 10 8 其它建筑 8 6 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防火保护措施,且不正对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 2 两栋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独立实体墙,独立实体墙高度应高出两相邻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不小于500mm ,其长度大于或等于两相邻建筑较长一面的外墙。 3.0.2 当相邻建筑符合下列情况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相邻建筑之间的山墙满足防火墙要求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 mm ; 2 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为不燃烧体; 3 两相邻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 3.0.3 新建建筑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3.0.4 有雷击危险的村寨应规划建设防雷设施。进行防雷规划编制、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3.0.5 建筑之间不宜设置连接顶棚,当需要设置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 3.0.6 建筑内部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砌至屋顶。 3.0.7 建筑大于三层及单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多层农村建筑,其防火设计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 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3.0.9 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通行道路的路面宽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地。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村寨,应设置满足消防摩托车通行条件的道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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