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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理解和浅析-孙真理.ppt
侵权责任法 孙真理 松桃县民族中医院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前 言 《侵权责任法》历时7年、历经四次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一部法律,意味着中国向《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内容涉及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与百姓生活、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其中医疗损害责任设专章予以规定,有11个条文,备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界的广泛关注。该法2010年7月1日生效,对医疗纠纷处理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应当认真学习、深刻理解。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一)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医患矛盾并不突出,也没有专门处理纠纷的规范;改革开放之初,规制医疗纠纷也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医患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医患纠纷大量增加,1986年6月29日,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法规《办法》;《办法》对于处理医疗纠纷功不可没,由于立法背景的历史局限性,反映出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国务院将《办法》予以重新修订, 2002年9月1日,《条例》正式生效施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迎来医疗纠纷处理的第四个阶段,标志着我国立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实行公费的福利化政策,医疗行为的性质是社会福利保障。所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赔偿政策,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限制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明确规定医疗差错不构成事故,也不予赔偿; 2、严格限制赔偿数额,3000—8000元,个别地区更低; 3、医疗事故鉴定他人不得插手,法官无权审查。 因此,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反对,法院判决不断突破《办法》规定限制赔偿的底线;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放宽了赔偿政策,首次规定适用《民法通则》,法律适用出现“二元化” 现象;鉴定也突破了诉讼前置的限制性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三)《条例》对《办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虽然扩大了事故的范围;改革了鉴定体制;提高了赔偿数额;增大了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等。但这些措施并没有使医患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也没有摆脱行政机关偏袒医疗机构的嫌疑。“医闹”事件一浪高过一浪。在程序上,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医疗机构推向一个严重不利的诉讼地位;在实体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与条例规定的赔偿形成巨大反差;《关于参照条例处理医疗纠纷的通知》,又人为的将医疗侵权损害分为医疗事故损害和医疗过错损害;医务人员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医患矛盾越陷越深,以至造成医疗纠纷处理的混乱局面。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四)医疗纠纷处理场面混乱 突出表现是:“三个双轨制”,即案由双轨制、鉴定双轨制、赔偿双轨制,导致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 造成严重后果: 1、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形成了重伤轻赔,轻伤重赔的尴尬局面; 2、加重医疗机构责任,形成防御性医疗,殃及全体患者利益;3、造成审判秩序混乱,法律适用不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1992年就出现的适用法律二元化问题并没有因为条例的实施而终结。可以说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出台是行政与司法博弈的结果 。 医疗损害责任基本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侵权责任法》在二次审议稿中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经三次修改、审议后,改革了现行不合理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医疗损害责任法主要内容:统一概念;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和归责原则;确定认定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统一赔偿标准;医疗损害免责;病历制作、保存以及患方侵犯医院合法权益等。以期达到平衡三个利益关系;用统一尺度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利益。但没有涉及程序意义的鉴定。 一、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医疗纠纷诉讼案由不统一近20年,如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纠纷、医疗专家责任等概念,且出自不同部门。概念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必然导致案由不统一、法律适用不统一,这是产生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的重要原因。今后医疗纠纷诉讼案由归为二类,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是今后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官方术语,“医疗事故”在民事赔偿领域将逐渐淡出,统一概念,旨在结束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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