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马其顿共国政府投资促进暨相互保护协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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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马其顿共国政府投资促进暨相互保护协定

【法规名称】?中华民国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投资促进暨相互保护协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9-06-09 【正  文】 中华民国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投资促进暨相互保护协定      1?      中华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投资促进暨相互保护协定      中华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 (以下称“缔约双方”) ,意欲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下创造有利于进一步经济合作及投资之条件;及咸认前述投资之促进暨相互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个人事业主动积极之参与,并增进两国之繁荣;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定之目的而言:      一“投资”系指各项资产,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相关财产权利。      (二) 公司之股份、股票及债券或其他形式之权益。      (三) 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契约之履行。      (四) 依各该缔约方法令所认可之智慧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与商标、专利、新式样专利、著作权、营业秘密、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有关之权利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之智慧活动所生之其他权利,以及商号名称及商誉。      (五) 依法或依契约而取得之权利及许可,包括天然资源探勘、养殖、抽取及开采之特许权。      前述所称投资系指依相关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经许可在缔约双方领域内进行之投资。投资形式之任何变更将不影响其为投资之性质。      二“收益”:系指投资所孳生一切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利、权利金及酬金等。      三“投资人”:系指为缔约一方国民之任何自然人或依缔约一方现行法律所组织设立之法人,如公司、行号或协会等。      四“领域”:      (一) 于中华民国:指依有关国际法及国内法中华民国得行使主权或管辖权之领域,包括领海及领海以外之其他海域。      (二) 于马其顿共和国:指依国际法马其顿共和国行使主权及管辖权之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领空。      第二条 投资之促进及认可      一缔约每一方应依有关外人投资之法律规章,鼓励他方投资人在其领域内投资,并依其法律赋予之权限内认可该等投资。      二缔约每一方应依其法律规章核发与该投资及与执行技术、商业或行政协助等授权协定或契约有关之必要许可证。      第三条 投资待遇      一缔约任一方投资人之投资及收益应随时享有公平及正当之待遇并在他方领域内受到完全之保护。缔约任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采行不合理或歧视性之措施,减损他方投资人在其领域内投资之管理、维持、利用、权益或处分。      二缔约一方应给予他方投资人投资之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人或任何第三国投资人之待遇,以较优者为准。      三第二项之规定不应被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他方投资人任何因以下原因而衍生之待遇、优惠或特权之利益:      (一) 缔约一方为缔约方式可能成为缔约方之任何现有或未来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或任何其他类似国际协定或导致组成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之暂时性安排,或      (二) 全部或主要与租税有关之任何国际协定或安排或全部或主要与租税有关之国内立法。      第四条 损失补偿      缔约一方投资人于缔约他方领域内之投资,若因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暴动、暴乱或骚乱、国家紧急情况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受损失时,缔约他方在回复原状、补偿、赔偿或其他解决方案上,应给予该投资人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人或任何第三国投资      人之待遇,以较优者为准。第五条征收      一缔约任一方之投资人在缔约他方领域内之投资不应被国有化、征收或受到与国有化或征收相同效果之措施 (以下称“征收”) ,但该等措施如系为公共利益目的,依循正当法律程序,且在无差别待遇之基础下采行,并给予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补偿者,不在此限。补偿之金额应为被征收投资即将被征收前或即将被征收为公众所知悉前之市场价值,以先发生者为准,应包括依伦敦银行间拆款年息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之利息,应立即给付不得迟延,且可有效实现。      二受影响之投资人依据征收一方之法律,应有权请求征收一方之司法或其他独立机关依其法定程序就该案件及其投资之估价,依照本条所定原则迅予覆核。      第六条 投资及收益之汇兑      一缔约任一方应允许在其领域内投资之缔约他方投资人自由汇兑有关投资之各项支付,特别是:      (一) 资本及维持及发展投资所需之额外资金;      (二) 利得、利润、利息、股利及其他流动收入;      (三) 偿还贷款之资金包括订有契约及文件佐证与特定投资直接有关之经常性利息;      (四) 权利金及酬金;      (五) 部分或全部出售或清算投资所得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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