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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共有 组长:郑香红 成员:陈炎明、张贵斌、翁莉莉、 沈国贤、陈志彬、赖政斌、黄辉 【案例引入】 2001年5月5日,被告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钱某借款15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能偿还,遂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赵某表示没有现金,但是有住房一套,并出示了仅有其本人名字的房屋产权证书,表示同意以房抵款,原告亦表示接受。?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自愿其所有的将位于白蒲航运公司305室的住房一套作价给原告偿还此借款,剩余房款30000元,由原告返还给被告,具体作价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了房屋。? ? 被告的妻子姚某2001年1月1日到新加坡打工,对被告出售房屋一事一无所知。回国探亲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丈夫私自卖出,姚某认为房屋是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带着结婚证、购房合同、共同出资的证据,向法院审判监督庭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被告赵某在原审调解中将不具有独立产权共有房屋用于抵偿债务,侵犯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问:原告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 答案:被告赵某虽无权单独出卖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但原告钱某并不知道内情,且支付了价款,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应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原告钱某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一节 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二)特征 1、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 2、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财产; 3、各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一定份额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或一平等原则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4、共有物上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是两个以上的人分享一个所有权,系所有权在量上的分割; 5、共有不同于公有。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概念及特征 (一)概率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二)特征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一定的应有部分(份额); 2、从主体上看,按份共有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且他们之间的联系时偶然的,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 3、从内容上看,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的部分(份额)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 四、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概念 指共有人行使共有物的权利时,与其他共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具体表现 1、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2、对共有物的管理 3、对份额(应有部分)的处分 4、共有物的处分 5、共有物的费用分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 ? 一、概要 所谓对共有物的管理,指为了维持共有为的物理的功能,从而使其发挥社会、经济的作用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管理活动。 二、共有物的保存 指一防止共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丧失、受到限制等为目的,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三、改良行为 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 四、共有物的利用 指以满足 共有人的共同需要为目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 对份额(应有部分)的处分 ? 一、份额(应有部分)的分出 二、份额(应有部分)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三、以应有部分设定负担 四、份额(应有部分)的出租 五、份额(应有部分)的抛弃 五、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概念 指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 二、具体表现 (一)各个按份共有人基于应有部分权(持分权或份额权)可向第三人提出的各种请求 因应有部分权与所有权具有同样的性质,故各共有人就其应有部分权可对第三人单独主张下列权利: 1、第三人对自己所享有的应有部分权主张权利时,可以提起应有部分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自己对应有部分的权利,称为应有部分权的确认请求权; 2、第三人妨害共有物时,可以请求除去对共有物的妨害,称为应有部分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 3、共有物有被妨害之虞时,可以提起妨害防止请求权; 4、共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夺时,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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