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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doc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 1、三种权利的概念 (1)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就发明创造可以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专利主管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时享有的专利期待权。 (3)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体现禁止性、排他性。 (4)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也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对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适用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因此专利申请权可以通过转让和继承而继受取得。 2、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 (1)专利权的原始取得是通过行使专利申请权,经专利主管机关批准授权后取得的。 (2)民事主体取得专利权的途径除了行使专利申请权而原始取得外,还可以基于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发明人、设计人 (1)概念: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A.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B.只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C.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3)共同发明人: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且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其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 △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 (4)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无须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只要该主体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可以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5)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专利申请人。 A.专利申请人: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只要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权利(职务、继受)即可。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3、合法受让人 合法受让人,是指依法转让、继承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4、外国人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如果其所属国与中国有互相允许对方国民在本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其所在国的法律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专利法上的同等待遇,则其可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此种情况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专利权的归属 1、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1)根据《专利法》第6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发明创造的所有者,他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赠与、转让或继承等方式将该权利转移给其他主体,即合法继受人。 △合法继受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合法继受该发明创造的证明,在申请专利的请求书上应当注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2、共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40条 即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与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各方共同所有,其中一方不得剥夺其他方的权利; A.如果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B.如果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以后不再享有专利权,但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C.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39条 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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