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徐金桂行政法讲义(增补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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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徐金桂行政法讲义(增补版)》.doc

司法考试视角下的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混合式→概括+列举)(图表)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地域管辖(特殊优于一般)(图表) 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被告(图表)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图表) 五、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图表) 六、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图表) 七、行政案件的裁判 一审判决(图表) 7 受理的 案件 不受理 的案件 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 ⑴行政处罚案件;⑵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⑶行政许可案件;⑷行政确认案件;⑸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⑹行政不作为案件;⑺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⑻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⑼“三乱”案件;⑽行政给付案件、⑾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⑿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 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 ⑴行政裁决、⑵行政确认、⑶行政奖励、⑷行政检查 。 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⑵国际贸易案件;⑶反倾销案件;⑷反补贴案件 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政行为;⑷终局裁决 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 ⑴《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⑵行政调解、仲裁;⑶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⑷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⑸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 a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 b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原告加被告: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②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这两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指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⑵不动产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此处能够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级别,既包括基层法院也包括中院。 行 为 主 体 被 告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该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被撤消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续行使其职权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多个机关的共同行为为 共同被告(漏加转;错变驳)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机关( “诉讼看名义”) 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组建机关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以所属机关的名义 以自己的名义[职权标准] 幅度越权的,告机构; 种类越权的,告机关。(复议亦同)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所属机关为被告 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改变(仅指改变结果) 复议维持(包括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 不作为 复议机关 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只告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当通知追加共同被告,不同意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起诉 原则书面 书写困难 可口头 立案登记 (一律接收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条件应当 当场登记立案 内容欠缺或其他错误,应当指导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可上诉。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判定的,先立案。 交 换 诉 状 被告15日内交证据、规范性文件 5日内将答辩副本送原告 一审(6个月) 1.原则上:普通程序合议庭(3人以上) 2.简易程序: ⑴何时简(当场、二千、公开、协商) ⑵不得简(重审、再审) ⑶如何简(独任、45日) ⑷可进退。 3.原则上公开审,国密隐私不得公,商密申请不公 4.对赔偿补偿和自由裁量案件可以调解结案 不服提交上诉状(15日/10日) 二审(3个月) 1.原则上合议庭开庭审。无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可不开庭审 2.二审实行对裁判和行为全面审查 3.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上诉审规定: ⑴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⑵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⑶第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⑷第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递 交 起 诉 状 不予答复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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