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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doc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6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 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YJ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 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修订而成。 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在修订本规范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一步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重点测试工作,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和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几经讨论修改,最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订了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以及污泥处理构筑物两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渠道、生物膜法、供氧设施和污泥回流设施五节等内容;修改了暴雨强度公式统计方法和重现期的选用,排水管道最小设计流速、管径和坡度,生活污水水质指标,以及消化池等处理构筑物设计参数;删去了按湿度饱和差法推求暴雨强度公式、酸碱污水、含氰污水、含铬污水、混合池、反应池、生活污水养鱼和平板型表面机械曝气器等有关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87年2月4日 主要符号 A1 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 b 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 C 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 F 汇水面积 Fr 曝气池的BOD5容积负荷 F 曝气池的BOD5污泥负荷 h 水流深度 I 水力坡降 i 降雨强度 Lj 进水BOD5 m 折减系数 Nw 曝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 n 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 粗糙系数 no 截流倍数 P 设计重现期 Q 设计流量 Qg 合流管中的工业废水量 Qh 溢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 Qs 合流管中的生活污水量 Qy 合流管中的设计雨水量 Qz 合流管的总设计流量 Q′h 溢流井以后的旱流污水量 Q′y 溢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设计雨水量 Q′z 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 q 设计暴雨强度 R 水力半径 t 降雨历时 t1 地面集水时间 t2 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V 曝气池容积 v 流速 ψ 径流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 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 、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 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 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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