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中的大众、传媒和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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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中的大众、传媒和政府 ——从最牛钉子户说开去 摘要:在公民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钉子户”绝不是“革命者”,甚至也不是“不服从的公民”。一般而言,他们乃是我们社会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信仰者,他们仍希望在我们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寻求帮助。我们的执政党和政府在“拯救”他们的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的合法性。而媒体在拯救的过程中,所扮演的是“SOS”信号灯的角色。 关键词:“钉子户”?传媒??政府??公共决策 引言 一个已经被挖成大坑的工地中间,孤零零地伫立着一幢两层小楼,它的四周被挖成了悬崖峭壁,犹如一个大海中的孤岛……这是一张在网上广泛流传的照片,极具冲击力地展示了城市拆迁的极端场面,因此被网民誉为“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最牛钉子户从网上热炒到媒体介入,以及最后政府出面协调解决,他的命运从这张相片开始就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最终政府和户主也在全国人民和广大媒体的目光中握手言和,在取得了元的补偿款之后,户主撤下了屋顶悬挂的国旗,搬出了房子,在相持了差不多两年半后,钉子户事件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时尘嚣落定。事隔不久,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王大厦另一钉子户在和开发商、政府相持了三年之久后,收到了法院强行拆迁的裁决。 在中国,拆迁过程中的钉子户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现象,他们的命运在媒体介入之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亦采取谨慎和缓的态度来处理。当然,对于钉子户的做法,舆论上也是褒贬不一的,有人称他们为自私自利之辈,想借政府发展振兴本地经济之时,浑水摸鱼,趁机发财,仅管我国的宪法和《物权法》均称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在公共利益面前,每个公民都应当识大体顾大局,做出一定的牺牲,钉子户的这种做法是在滥用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持赞成观点者称赞他们是中国民权的代言人,用自己的行动来向世人宣告,他们不仅不是和公共利益相悖,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他们推动了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在钉子户事件中,作为第三人的媒体,他的作用不可小觑。如果各大媒体在钉子户事件中集体“失语”,也没有各大媒体的竞相转载,钉子户事件是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注意的。近年来,媒体在公众性事件中的角色也开始产生了一些变化:从“党和政府的喉舌”向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督者转变,在肩负起舆论引导和宣传的重任时,也扛起了舆论监督的大旗。传媒通过受众群体的广泛性而发挥其效用,从而将公民个体权益放大,在公民个人的呼喊不能引起重视时,能有力地起到对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提示作用。 当公民和社会监督将矛头指向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时,政府将自动收敛并省视自身的行为。在目前我国的现行体制之下,政府对于自身的负面新闻会采取危机公关的做法:在媒体面前似乎人人都得谨慎行事,因为政府一旦做得有失偏颇,不能合理协调好各方利益,引发的危机是深远的,直接关系到其在公众面前的公信力。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想探讨一下在公共利益中公众、传媒和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目前公民的权利意识、媒体的整合转型对于政府公共决策的影响。 一、权利意识的觉醒 中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来封建等级观念早已渗透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血液之中。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德强调待人及物,即强调对他人的义务责任而漠视抹杀对个人的权利。国家对于人民的专制统治,使得“民主”、“个人权利”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中提到说:“人们曾经想使法律和专制主义江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自己的力量。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之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己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它用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29页]中国人一直背负着强大的道义负担生活。五四运动时,国内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试图将“民主、科学”的理念灌输给中国民众,虽然得到了一部分人的响应,然而在经过了近一百年的时间里,国人并未从根本上建立起民主的观念,官本位的思想在现时依然风行。费正清就曾说过:“中国人的国家是一个政治生活由官僚垄断的专制国家,因此,无论谁掌握权力,中国的民众都与之不相干。”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他的有关规定甚至对于今天而言依然有借鉴意义(例如,在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迁徒自由,这是现行的1982年宪法中所没有的)。在当时来说,1954年宪法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他所规定的公民自由和权利不是空谈。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如是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施行,使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和宪法依据。到1956年,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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