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与案例分析 作者 王跃国 7.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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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税目、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1.了解资源税的含义、扣缴义务人。 2.掌握资源税税目、课税数量。 3.了解纳税地点 。 4.熟悉资源税计算方法。 本章重点:资源税计算与税收优惠问题。 本章难点: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7.1.1 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外,其余无论国有企业、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一律征收资源税。 7.1.2 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针对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的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7.2 税目、单位税额 资源税税目包括7大类 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产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 有色金属矿产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 盐: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7.3 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7.3.2 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掌握移送原矿数量的,可将精矿折算成原矿数量。其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7.4 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例题:北方盐场,2009年10月销售海盐50万吨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适用15元/t的单位税额。试计算该盐场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7年的规定,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则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500 000t×15元/t 7.5 税收优惠 7.5.1 减税、免税项目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开采或生产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包括: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有色金属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7.5.2 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7.6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7.6.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产品的当天。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6.2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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