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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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研究 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 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8万人。 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定义 在学校内,以及虽在学校以外,但却在 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或 教师的过失或故意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 害事故。 分类: (一)过失性事故 由于学校或教师的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或者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 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比如: ——学生在校就餐,引起食物中毒; ——住校学生宿舍火灾,无教师值班,无灭火设施,导 致学生伤亡; (二)故意性事故 学校或者教师明知其违法行为会导致学生的 人身伤害,但却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而最终导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比如: ——教师因学生有偷盗行为而在其脸上刻字; ——教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而打其耳光,致其失 聪; (三)意外性事故 由学生自身原因或者由于学校或教师无法避 免的原因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比如: ——体育课或运动会上学生跑步猝死; ——学生上课期间被墙外飞来的石子儿打伤。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1、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和特点: ——含义: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过错是最终的归责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受害人读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含义和特点: ——含义:是根据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来退订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来确定过错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特点:一般在如下两种情况下适用“推定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建筑物、搁置物的坠落,管理人承担责任;2)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不能证明无主观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1)含义和特点 ——含义: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是受害人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特点: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有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分担时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财产状况以及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其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所受损失。 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节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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