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版)GB 50180—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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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Design GB 50180—93 (2002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1 总则 1.0.1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 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 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 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 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用地与建筑 3.0.1 2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2 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3 规定。 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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